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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汇总说明
1.生产性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上述政策所称“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纳税人自行判断提交声明即可。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如果中央不再出台延续性政策,则加计抵减政策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
2.生活性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和11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上述政策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纳税人自行判断提交声明即可。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如果中央不再出台延续性政策,则加计抵减政策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
3.集成电路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制定。
4.先进制造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确定。
5.工业母机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3)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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