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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损害赔偿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来源:   发表时间:2024/2/28 14:47:45  点击次数:【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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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使知识产权也具有了价值的标签。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已然成为企业利用所有资源寻求收益大化的途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也成为了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广泛需求。然而,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却未能得到相应的体现,这尤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为典型。在此类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既是核心也是难点,因为当事人双方和主审法院往往难以获得准确可信的证据作为数额认定的依据。而资产评估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资产评估的过程建立在既有数据的基础上,具有科学的严谨性;另一方面,资产评估允许以既有数据为基础进行合理假设和预测[3],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只是从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现状来看,其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仍存在依据不足、标准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效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的重要前提。

一、资产评估适用于商业秘密诉讼的前提分析

探讨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必须符合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前提。前者要求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须符合相关法律,为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后者要求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资产评估须有现实的需求,不至于无的放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明确允许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并不禁止在诉讼中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解决争议焦点。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更是表明,诉讼与损失赔偿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4]另一方面,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额时,除了根据案情酌定以外,还常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得出最终结果。在此类鉴定过程中,资产评估正是确定商业秘密价值的重要手段。因此,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适用,既为立法所认可,也已在司法审判中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其次,无论是否出于诉讼考虑,价值评判始终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甚至是构成商业秘密的门槛性要件。[5]某一技术或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首先要考虑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即是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6]既然相关技术或信息要被应用于商业活动,则权利人势必希望由此产生某种积极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商业秘密之间,恰好存在“价值”这一共通点。商业秘密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实际上就是将无形的商业秘密用具体的经济数值来替换,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之间存在较高的重合性。

再次,商业秘密诉讼现状使得法院必须寻找准确有效的方法进行损害赔偿额的认定。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商业秘密案件已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从案由分布来看,主要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7]可见,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大多数商业秘密案件都必须解决的普遍问题。与案件比重逐年上升相对应的是,商业秘密案件撤诉率较高,调解率较低。[8]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商业秘密诉讼,损害赔偿额的认定都是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商业秘密诉讼中资产评估的法律困境

尽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够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但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真正结合仍存在一些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依据不足、标准不明、责任不清三个方面。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只是允许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应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但对具体如何应用、需要受到哪些程序法的规制、评估结果对案件实体审理能够施加何种影响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商业秘密审判中法院对于应用资产评估的主体、阶段和形式拿捏不准,甚至导致资产评估在此类案件中无法有效解决争议,仍多以法院酌定或法定赔偿的方式结案。[9]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对于商业秘密领域关注度较低,相关评估标准处于较为笼统的状态。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归咎于学界和司法实践在商业秘密领域起步较晚,但不容否认的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体系内并未包含完善的商业秘密评估标准。目前得以借鉴的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而专利与商业秘密之间虽有共性,却仍然有所差异。除了技术方案的资产评估标准能够借鉴《指导意见》外,诸如客户名单、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客体的价值评估均无从参照。

再次,商业秘密诉讼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未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加以明确。由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可以依据既有数据进行合理预测与推断,且如何预测与推断由评估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方法而定,因此不同评估方法,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差异巨大。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资产评估机构对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是否合理?如果存在故意、过失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形,评估机构又该承担何种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无法在现有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中找到答案。同时,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通常会将涉及价值评估的部分全盘交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原本应当由法院行使的权力交予资产评估机构,这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让渡。[10]如何才能使法院掌握案件审理的主动权、不以资产评估为绝对权威,又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作用最大化,这同样是二者结合过程中需要探索的问题。

三、商业秘密诉讼中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引导与规范

正如上文所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能够应用于商业秘密诉讼,对损害赔偿额的认定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个案情况复杂、认定难度较高的困境。[11]只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缺陷,才无法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探寻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与商业秘密诉讼得以融合的基础。

从宏观角度来看,立法对商业秘密诉讼中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应有准确的把握:既要引导其进入商业秘密审判活动,又要束之以一定的法律责任。前者能够使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积极地发挥作用,后者则能使资产评估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规范地发挥作用。事实上,在司法审判中起辅助作用的资产评估机构,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极为相似,均属于案件所涉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为争议焦点的解决提供专业性意见。因此,二者在司法审判中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应有相似之处。以专家证人为例,其必须承担真实义务与诚实信用义务。倘若违反,则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随着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增强,违反真实义务的情况不断出现,其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逐年加重之势。[12]可见,要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得以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发挥最佳作用,必须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体系。

从微观角度来看,尽管商业秘密诉讼中个案差异较大,但关于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仍可能形成一般性规范,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提供有效的指导。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损害赔偿参照专利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13]即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在四种情形下,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评估分别具有自身的规律。在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时,可以将侵权人的销售等同权利人的销售,通过权利人的利润率来确定其损失;在认定侵权人的获益时,即使权利人未能证明自身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实际利润仍可被认定为损害赔偿额。[14]而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方法的选取与数据的收集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关键。简言之,以资产评估的形式认定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额,必须获得准确的侵权数量、规模,选择合理的参照方以确定利润率,明确选择何种性质的利润率,明确计算利润率的时段,并根据主客观因素对利润率上下波动的影响对基准利润率进行调整。

四、结语

随着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诉讼频发的现状恐怕将成为常态,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也将从个案的难点演变成司法实践和学界探讨的普遍问题。必须承认的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特性决定了其能够与商业秘密诉讼相契合,但前提是必须处理好依据不足、标准不明、责任不清三大问题。唯有如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方能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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