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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对价分摊的资产评估要点总结
一、会计准则中对商誉价值的计算采用割余法,也就是计算倒挤的,没有采用资产评估的收益法等方法。执行本业务评估商誉时也是按会计准则倒挤。
二、本业务涉及的各资产应视为相互独立,不考虑各资产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实务中应识别被购买方的账外资产和账外负债,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技术秘密、预计负债等,他们不一定会被记录于账上,但评估也要考虑。
四、将评估出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比较,可算出暂时性差异,再乘以所得税率,可得递延所得税数值。由于前面在算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时已经考虑了折现因素(比如用收益法定价的资产就有考虑折现),属于现值,因此计算得出的递延所得税也是现值,递延所得税不应再重复折现。
五、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确认在账上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不是合并对价分摊的对象,评估时直接按0计算。理由如下:(一)商誉是不可辨别认资产,而合并对价分摊是在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分配,并倒挤计算商誉价值,因此前述商誉按0处理;(二)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属于“可辨认”存在争议。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差异,企业按税法规定只好先交税了,然后记在账上,到发生时再摊入那一期的所得税费用,有点像特殊的待摊预付款。资产要求预计未来能带来经济利益。如果公司被并购,实体不复存在,公司作为一个实体交的递延所得税也就不存在了。以前已预付给税务局的所得税,税务局显然是不会退还的。如果既要不回来又不能带来收益,那自然就不能算资产了,因此按0处理。(三)如果递延所得税参与合并对价分摊,感觉递延所得税具有了“现值”和“当下即时的效用”,与递延所得税所代表的未来可抵扣等性质相违背,违背了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精神。
六、企业可能有一堆发明、实用新型、技术秘密等,而且只能联合发挥作用,因此一开始只能评估出无形资产组合的总公允价值。后续还需要根据重要性,确定每一个单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应访谈企业核心技术人员,从单个无形资产的可替代性、独创性等角度综合分析,确定重要性权重数值,并要企业盖章确认。(比如技术秘密在无形资产组中重要,不可被市面上现有技术替代,经访谈,其重要性权重数值为80%)
七、被收购企业资产计税基础不一定等于其资产账面价值,应结合入账历史、评估历史等资料综合确定计税基础,再将计税基础与合并对价分摊确定的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对比,最终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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