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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价,针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纳税信用级别分类有: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018年4月1日起新设M级。
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新设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M级。
新设企业在初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由税务局完成本期的纳税信用评价;其他企业每年4月份确定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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