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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造价土地供应政策和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价。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工程造价服务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的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价。所有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过程起作用的资料都可以称为是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咨询服务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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